新華社貴陽10月25日電(記者汪軍)10月25日,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發(fā)回重審的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,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
在一審?fù)徶?,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,被告人余華英為謀取非法利益,自1993年至2003年期間伙同龔某某(已故)、王某某(另案處理),在貴州、云南、重慶等地流竄,物色合適的兒童進行拐賣,余華英共拐賣17名兒童。公訴機關(guān)提請以拐賣兒童罪追究余華英的刑事責(zé)任。庭審中,公訴機關(guān)出示了相關(guān)證據(jù),被告人余華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(zhì)證,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(fā)表了意見,余華英進行了最后陳述。
2023年7月,貴陽中院開庭審理被告人余華英拐賣兒童案,同年9月,貴陽中院公開宣判,對被告人余華英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被告人余華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間伙同龔某某(已故)為牟取非法利益,在貴州省、重慶市等地流竄,物色合適的孩童進行拐賣,得手后二人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,通過王某某(另案處理)、楊某某(另案處理)介紹,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,以此獲利,其間共拐賣兒童11名。被告人余華英當(dāng)庭表示上訴。
2023年11月,貴州省高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余華英拐賣兒童案。2024年1月,貴州省高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作出二審裁定,發(fā)回重審,法院認為,原判遺漏原審被告人余華英其他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,部分事實不清楚,為查清上訴人余華英全部犯罪事實,應(yīng)予重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