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訊 11月4日消息,為進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環(huán)境和城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省政府發(fā)布《山西省城市綠化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其中規(guī)定,新建居住區(qū)綠地所占居住區(qū)總用地面積比例不低于30%。
城市綠化建設注重植物造景,突出色葉植物、宿根花卉植物、冠大蔭濃鄉(xiāng)土喬木的運用,著力打造特色林蔭道路和城市花境,提高綠化、彩化、香化、美化、功能化水平。城市綠化項目植物種植面積應當不低于綠地面積的80%,采用鄉(xiāng)土植物數(shù)量的比例應當不低于綠地植物總數(shù)量的70%。
《辦法》確定了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安排的綠化用地標準。其中,新建居住區(qū)綠地所占居住區(qū)總用地面積比例不低于30%;城市道路主干道綠帶面積所占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20%,次干道綠帶面積所占比例不低于15%等。老舊小區(qū)改造應當合理安排綠地面積,改造后綠地面積少于原有面積的應征求居民意見。
我省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、捐資,認建、認養(yǎng)、認管等形式,參與城市綠地建設和管理,開放單位、居住小區(qū)附屬綠地和城市公園夜間開放。支持城市綠化工程增加適合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功能設施,拓展公共功能、開放共享。
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城市綠地不得擅自占用、出租、出讓,不得抵押;禁止擅自移植、砍伐城市樹木。同時,禁止一系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,主要包括:損毀草坪、花壇、綠籬,攀折樹枝,采摘花果;在樹木上拴綁鐵絲繩索、刻畫釘釘、扯掛標語,包裹樹木;在綠地內晾曬物品,停放車輛,擺攤設點,挖坑取土,堆放物料,燃燒廢棄物等。
違反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擅自砍伐城市綠地內樹木的,由有權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,并處造成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,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;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,由有權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,并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;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,由有權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,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。(何寶國)